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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道对待死刑犯谈安乐死合法化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李天健

    _____全国将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有感

    李天健先生是“安乐死”的鼓与呼者,多次在本刊撰文宣传“安乐死”的积极意义,我们再登有关文章,实是表明我们与李先生的态度一致。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透露:待条件成熟之后,我国将在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气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法。消息传来,我的感触颇深。

    1997年我国首次注射药物执行死刑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两名死刑犯采用静脉注射致死性药物法执行死刑。之前,该院未获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派,事先也未经请示。他们认为:只要符合法律,就可以试。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已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当天执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坐姿罪犯接受注射后,3分45秒死亡,面部及躯体仅有少许痛苦表象;卧姿罪犯注射后1分钟死亡,全过程表情安静,无痛苦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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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认为:注射执行死刑,在一次成功率、执行时间。人财物力消耗及消除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恐惧心理、防止执行中出现意外等方面,均优于枪决方法。至于两种方法的使用,是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而不是从罪行来选择。由于死刑本身已是最严厉的惩罚,人道的方法并不会减弱死刑的震慑力。

    唯一的痛苦是针扎一下

    昆明中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获得成功后,为了选取最佳药物。实现最佳效果,又配制出几种药物,并从中确定了首选药物。同年8月6日,该院对5名死回注射执行死刑。他们被送至露天刑场,躺在担架上,接受左臂静脉注射,皆未表现出抗拒和恐惧,在执行后全部在一分钟内死亡,最快死亡者仅历时40秒钟,没有任何痛苦,他们唯一的感觉就是“被针扎了一下”。事后,该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详细汇报。这一探索得到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赞扬,认为应加快试验速度,在全国法院系统予以推广。

    为什么不能以人道主义对待自愿安乐死的绝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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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8年邓颖超大姐提出“安乐死问题,是唯物主义观点”的精辟论断以来,我国赞成安乐死者与日俱增,要求合法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们先后多次就此提出议案,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尽快地方立法,但一直没有得到实现。而助人安乐死者,如1994年1月苏北某县农民陈莉助其夫安乐致死,同年9月河南省宁陵县售货员刘沙波助其妻安乐致死,1997年黑龙江嫩江市农场职工王荣助其妻安乐致死,前两案实施者各被判处徒刑3年,后一案被判处徒刑4年。令人感到非常遗憾的是:三地法院均确认被告的行为系在死者一再恳切哀求下,出于解除其剧烈痛苦的动机;然而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确切规定,故只能仍以“杀人罪”论处。

    在我看来,实施安乐死与一般“杀人”,动机上与后果上,均大不相同,把“安乐死”排斥在“杀人罪”之外,当属顺理成章之事。本文前段述及,对待十恶不赦的罪犯,尚能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罪犯在一分钟内死亡,全过程无生理痛苦表现;为什么对非罪犯的自愿安乐死患者,不能给予足够的人道主义关注呢?真使人百思而不得其解。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际意义

    “安乐死”不仅能使有此愿望的患者解除痛苦,得到解脱,并能使其家属免除拖累,为社会多作贡献,使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勺利用,避免浪费,真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有人认为;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当今老年人数量又居全球之最,果能在安乐死合法化方面,走在大多数国家前面,未尝不是一件具有国际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事。我认为这种看法颇有见地,切望其早日实现,以造福于患者及其家属和国家社会。(编辑:曾一凡)

    摘自《心理医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