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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内容,一、一般资料,二、主诉(或代主诉),三、现病史,四、既往史,五、个人史,六、家族史
第二节 病史内容
病史内容包括一般资料、主诉(代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
一、一般资料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部别或工作单位、病史供给者。
性别和年龄:有时与精神疾病的发生和疾病的性质有关。如癔症性精神发作多见于女性。儿童期以精神发育迟滞多见;青春期以“功能性”(内向性)精神病为主;中年期以妄想型精神病和抑郁症多见;45岁以后首次出现精神异常要多考虑器质性精神疾病;老年前期和老年期由于有内分泌失调和脑萎缩发生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