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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830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2-3-药理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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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药学:1)常规方法生产制品申报临床文献需报文献1~16项,采用DNA重组技术或杂交瘤技术制备制品尚需申报17~20项(I、II类制品);申报新药证书、试生产需报文献34~45 项;转正式生产需报文献46~52项。13项中应说明试制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2)血液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请参照"血液制品去除或灭活病毒方法及其 验证和论证程序"。

    3)特殊申请申报文献根据不同品种而定。

    4)单抗及修饰单抗详细要求参照"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

    5)Ⅲ、Ⅳ类制品根据重大生产工艺改革情况或剂型、途径改变情况而减少申报项目。

    6)V类制品主要申报1~3和4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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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药理毒理研究:

    1)许多新生物制品具有较强的种属特异性、免疫原性等生物学特性,因此,申报文献的 21~33项,对某些新生物制品可能涉及到选择相关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决定簇产生药理活性)进行体内外试验。有时只能确定一种相关动物 用于试验。如确无可供选择的相关动物种属,应考虑使用表达人源受体的相关转基因动物或使用同系蛋白。

    2)未经修饰的人源性血液制品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可免报安全性研究文献(不包括复 方制品);微生态制品只需做一般安全试验,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可免报。

    3)人体内用单克隆抗体的有关申报文献的毒理研究要求,可参考"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 体质量控制要点"(附件四)中有关临床前研究部分。

    4)对第28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遗传毒性研究方法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因此可免 做。但如果对产品有某些担心(例如结合蛋白产品中存在有机联接物),应考虑用相关的或新建立的方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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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第29项的说明:可根据产品的情况、临床适应症和预期使用的病人群体决定是否 进行该项研究。

    6)对第30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致癌研究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然而有些 如生长因子、免疫抑制剂等产品,应根据临床用药时间、病人群体和生物活性对其进行潜在致癌性的评价。如具有加强或诱导转化细胞增生和克隆扩增潜力的产品可能具有致瘤性,可 用相关的恶性或正常细胞和动物模型进行研究。

    7)对第32项的说明:免疫毒性研究主要考察拟用于刺激或抑制免疫系统的某些生物技 术药物,因其可能影响细胞介导的免疫或改变靶细胞表面抗原的表达(可能导致自身免疫)。

    免疫毒理学评价的一个方面还应包括评价潜在的免疫原性,许多生物技术药物对动物有 免疫原性,其评价可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检测抗体以助说明。

    一般对蛋白质产品呈阳性的豚鼠过敏试验结果不能预测人体反应,因此,对这类产品进 行该试验无必要。

    8)对申报文献21~33项的有关具体技术要求可进一步参考"药理毒理申报文献技术要求"指导原则的有关章节。

    9)第五类制品主要申报21、22、24、25、26、33项(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二)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申报文献项目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2.研究工作总结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 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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