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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808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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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终制剂(分装后)的质控:a.冻融后细胞存活数、基因表达或转导基因的活性。

    b.冻融后细胞上清液(抽样、三批)中的下列检测结果:①无菌试验。

    ②热原质实验。

    c.冻融后细胞的异常毒性试验。

    d.若属产病毒细胞,需补充:①病毒滴度。

    ②病毒转导基因活性。

    e.支原体检查。 鉴于某些细胞产品,有效期较短,而有些项目的检查须较长的时间(如支原体),这些试验项目可对每批最终产品作留样检查,而该检测结果将为产品的质控提供完整的文献。若 留样检查发现阳性结果,应及时对生产过程作检查,对已发放的产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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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附加物的质控:附加物指细胞培养、制备过程中所用血清、生长因子、抗菌素等。 对小牛血清蛋白残留量必须检测。对其它因子须说明去除的过程及效果。若加入细胞因子,应单独作出说明。所有保存液成分应提供其安全性的依据。

    (四)连续三批基因治疗制剂的原始制造及检定记录(五)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六)基因治疗制剂的稳定性试验文献:需提供保存条件、保存液配方及至少对三批样 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的具体数据三、基因治疗的有效性试验在临床试验前,须提供基因治疗申请方案的体外及体内试验有效性的文献。

    (一)体外试验: 须证明该外源基因导入细胞后,能表达并能达到治疗效果的依据。若属exvivo,须提 供该细胞中目的基因的表达量及细胞导人体内后预期的效果。

    (二)体内试验: 提供动物实验结果证明在体内靶组织中基因导入的效率、表达状态及可达到治疗的目的。动物种类根据实验模型的需要而定。导入的途径应尽可能接近于临床试验的途径或条件。 由于小动物对某些途径(如动脉插管)有一定困难,若改变导入途径须说明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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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有些方案在动物中难以观察其疗效(如种族差异),应充分提供有效性的间接或旁证 文献或依据。

    四、基因治疗的安全性试验: 对质控合格的基因治疗制剂,须提供以下安全性试验的文献:(一)总体安全性评估: 除了在质控中已规定的各项要求外,对于ex vivo用基因工程化的自体或异体细胞导人体,应提供以下文献:1.生长因子的依赖性细胞,对其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检。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 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性,不能再予以使用。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其安全性的依据。

    4.致瘤性试验: 无论是自体或异体细胞,经基因操作后,均须作致瘤试验。对于瘤苗类制品,必须提供该瘤细胞经过何种处理能有效地阻止继续增殖的证据。致瘤性试验包括软琼脂细胞生长及裸 鼠内致瘤试验。

    5.细胞种类均一性的监控。对瘤苗类制品,应提供如何去除非肿瘤细胞的方法、步骤及 其可靠性的依据。若从肿瘤组织中分离非肿瘤细胞(如淋巴细胞),则必须提供消除肿瘤细胞的方法、步骤及其可靠性(包括致瘤试验在内)的依据。

    6.复制型病毒的检测,若应用病毒型导入系统必须严格检查复制型病毒[见二(三)1 (3)]。

    7.特种添加物:除细胞培养及保存所用的试剂外,某些ex vivo或in vivo导入基因或细胞时,加用的明胶、缝线或金属粒子等其它添加物,对此类物质必须有动物实验证明其体 内的安全性。,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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