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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907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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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其它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6.应建立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17.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18.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五、生 物 制 品1.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 剂、佐剂、灭活剂等;(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等;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4.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用。

    7.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 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9.生物制品的生产应注意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10.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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