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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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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8月2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

    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

    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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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

    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

    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

    向商标局申请服备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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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

    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

    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

    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子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 百拇医药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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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

    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全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

    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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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

    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

    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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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

    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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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

    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

    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

    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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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

    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

    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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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

    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

    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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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的商

    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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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

    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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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

    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

    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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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

    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 http://www.100md.com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

    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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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

    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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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县给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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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训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犯

    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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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

    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

    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