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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要尊重患者就医选择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5日 《现代护理报》 2008.03.05
     “双向转诊制”:重病、大病转大医院,康复治疗回社区。

    这虽算不上什么大的医疗体制改革,但对患者“适病适医”,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还是有一定好处的。不过,这里有个患者的就医选择权问题,倒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双向转诊制”规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择市内一家三级医院确定双向转诊关系,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问题来了:如果患者不愿意到协议规定的这家三级医院就医,而非要去另一家,那怎么办?倘若某患者靠近某三级医院,按协议规定却要舍近求远,那又怎么办?再说,同样是三级医院,医疗水平、收费标准、管理服务等,也存在着差距,患者从自身利益考虑,肯定会有所取舍,假如与“协议”规定相左,又如何处置?还有,一些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若宁可在大医院“小病大养”,也不愿“康复回社区”,这样的情况又如何处理?说来说去,都归到患者的“选择权”问题。

    医疗改革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要尊重患者的就医选择权。这个权利包括选择定点医院就医、病人可以在医院自己选择医生护士、门诊病人看完病后,可在医院药房取药,也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药,等等。例如,北京市2001年就出台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可以在全市几百家定点医院内,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4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就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机构不在选择的4家医院的范围内,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职工在自己选择的医院和全市中医院、专科医院看病不用转院,可按规定报销。

    大凡患者都期望获得最好的医疗服务,在医疗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病人更多的价值选择权,这是医疗体制改革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沈仰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