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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842
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2360018903

    【标题】 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91127

    【实施日期】 8911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总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题注】

    通知

    自贯彻《档案法》以来,多数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了档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各单位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到领导的议事日程上,档案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库房、设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有些单位的档案管理分散,对档案的安全保管极为不利。

    为深入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要按照《档案法》关于“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并在事业经费中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

    三、各单位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将本单位形成的党、政、工、团档案,统计、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病历档案除外)等集中统一管理起来。单位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任务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设档案馆或档案室。根据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87)教办字016号文件规定,医学院校和医学科学院可设档案馆、室(处、系级),并按有关规定报部审批。对下指导任务不大,但本单位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等应设档案室(处或科级)。单位较小,对下没有业务指导任务的,本单位档案工作任务较轻的,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档案机构的设置按中央委员会(85)29号文件规定,列入编制序列。

    设馆的应配备8—12人,设科、室的应配备3—6人。编制可视工作任务的轻重而增加或减少,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永久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二是院、校档案职能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档案干部的管理,稳定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要做好档案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要把对档案干部的培训列入本单位的教育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鼓励倡导档案干部搞好业余自学。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行举办专业培训班,以提高档案干部业务素质。 档案干部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并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干部要予以表彰。

    五、要把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纳入单位办公现代化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