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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解疑:下岗职工医疗待遇有变化吗?
http://www.100md.com 2001年5月5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董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属于劳保医疗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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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第三条保障线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作为城市居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三条保障线”将逐步转变为“两条保障线”。现行的下岗职工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下岗政策,将逐步转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失业保险期满未实现再就业者,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许多地区制定并出台了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的办法,有的地区虽未出台专门办法,但实际已按中央有关规定操作。总体情况是,下岗职工享受缴费照顾,而待遇水平与在岗职工保持一致。对于转入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很多地区也制定有专门的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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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职工医疗补助金的发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包干使用,如遇大病,所付医疗费按一定比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另一种做法是失业职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本人所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很多城市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针对下岗职工的医疗服务优惠措施,一些医疗机构则专门开设了“特困门诊”、“特困病床”等。

    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出台了失业人员及下岗后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不仅解除了下岗职工真正面对市场就业的一大顾虑,也为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99年,深圳市率先宣布对国有企业的新增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行并轨管理。目前,已有19个省份提出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的转轨时间表。

    各地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结合起来,以切实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状况及再就业政策等,制定了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予以明确。

    多数省市着重于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有经济基础较好的城市出台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政策。尽管各地政策着重点有所不同但其目的一致,即:既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也要鼓励再就业。(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