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征求两类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
关于征求对《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药监办[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局及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结合监督管理的实际,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对《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以及修改的理由。并请于2002年5月24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010-68355484 传 真:010-68336683
附件:1.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略) 2.《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注: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寄lifang@sda.gov.cn
附件2: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除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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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办[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局及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结合监督管理的实际,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对《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以及修改的理由。并请于2002年5月24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010-68355484 传 真:010-68336683
附件:1.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略) 2.《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注: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寄lifang@sda.gov.cn
附件2: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除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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