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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1月19日电 19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制药企业,近日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请至一处,“医患”双方面对面共同探析违法药品广告“痼疾”难除之症结。

    近些年,各种违法药品广告不断频频出现于各类媒体。2002年7月15日至31日,国家药监局对31家晚报进行检查,违法药品广告发布率达86.6%;2002年全年发布违法药品广告5次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多达110家。这次出席对话会的19家制药企业,2002年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都在15次以上。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违法药品广告主要“症状”:一、夸大药品作用;增加审批广告中没有的适应症;使用药品广告中禁用的绝对用语;以专家、国家机构、学术组织的名义证明其疗效。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三、在大众媒体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四、使用过期失效广告批准文号,甚至伪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记者 范又)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