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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541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四章控制,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国务院已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为我国法定的传染病进行依法管理。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出,要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为此,现再次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便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