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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1111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工作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20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文号:京药监安〔2003〕34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1~12

    各分局:

    为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0]60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3年11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卡工作。现将换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换发工作由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实施,各药监分局负责辖区内申请换卡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审核,市药监局负责审批工作。

    二、此次换卡范围是指已持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三、换卡工作的时间安排为:2003年11月~2003年12月。

    四、2003年10月30日前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1月30日。

    五、各医疗机构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整改,根据辖区药监分局的时间安排提出换卡申请。

    各药监分局于2003年12月10日前将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药监局安监处。申报材料包括:

    (一)医疗机构换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二OO三年十二月版);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性文件;

    (四)申办《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汇总表(见附件)。

    六、申请换卡的医疗机构经辖区药监分局审核及市药监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药监局核发新版《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七、各药监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换卡工作,要切实通过换卡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