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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检测费用是否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2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44期
     编辑同志:您好

    我们医院参加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昨天法院给我们下达了交费的书面通知,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智商测定属举证责任倒置范畴,因此特通知你院于近日到法院缴纳患者的智力检测费用”。我们不知道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请在百忙之中给予回答。

    湖南 张医师

    张医师

    您好!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能就你信中援引的法院的通知内容,结合法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应当说法院的做法不合适,具体有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院在今年还援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显然不妥。因为该办法在2002年9月1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生效已经失效。因此 有关案件处理的问题,不应当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举证显然是程序问题。第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项目是“因果关系”和“过错”,而我理解“智商测定”属于损害结果的判断,这应当属于原告的举证范畴。

    关于鉴定费交纳问题,一般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一方预交,如果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最后由医疗机构承担;如果不是医疗事故,由申请一方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申请鉴定,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法律没有规定鉴定费如何交纳,现实的做法一般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或全额鉴定费,最后根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再确定鉴定费的承担者,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不是事故的由患方承担。

    有关问题最好与案件承办法官协商解决。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http://www.100md.com(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