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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00875
我院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和体会
http://www.100md.com 中华中西医杂志 2003年7月 第4卷 第14期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06-8106(2003)14-2240-02

    随着卫生事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如何应对日趋增多的医疗纠纷及其带来的高额赔款,怎样化解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等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一些医院都在纷纷探索,试图找到一条既能在保护病人利益的同时,又能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早在2000年我院领导层就充分认识到了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更能化解医疗风险的重要作用,参加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医疗责任保险。

    1 我院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

    我院实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特点是:保险费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其中医务人员中最高的一年将承担240元的保险费,该保险主要承保投保人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参加医疗事故(差错)保险的,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差错)后,在15日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赔偿金付给医疗机构,再由医疗机构一次性付给患方。
, 百拇医药
    作为一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我院现有医务人员1500余人,门诊及住院平均手术8000余例,医务人员承担风险较大,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迄今为止已有3年。相关资料见表1。

    表1 近3年来医疗保险情况 (万元)

    从以上资料看,我院只在2001年获保险公司赔款9.5万元,其余医疗纠纷是在医患双方达成私下协议后,由医院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患者,即以这种“私了”的赔款方式来化解医院与患者及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纠纷产生的矛盾。 我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手术科室的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因有该制度的保障,可以卸下沉重的思想包袱,不必担心风险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解除了一旦手术失败要承担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但从我院参保以后这3年的情况看,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后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医院本来已参保,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后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却又与患者达成私下协议进行赔偿。

    2 我院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体会
, 百拇医药
    纵观几年来我院实行医疗责任保障制度的情况,现就笔者对该问题的思考,略谈几点看法。

    (1)医疗责任保险条例中对医疗事故(差错)的界定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很多进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的为非医疗事故。从全国的情况看,导致医疗事故医患之间纠纷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或过失的经济赔付标准、数额难以达成统一。一旦患方与医院就赔付标准、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对医院而言,医疗纠纷不仅可能演变为医疗诉讼,而且往往意味着责任赔款的攀升。医院为息事宁人,也为了尽可能的缩小不良影响面,及时抚慰患者家属情绪,从信誉方面考虑不愿公开处理此类事件。这种“私了”性质的赔款方式虽然从表面上看,医患双方对事件处理结果都予以认可,家属也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但这也给患者家属一旦将来改变想法重新诉诸法律埋下隐患。(2)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后,由保险公司介入支付赔偿款,执行手续比较繁琐,患者家属不愿无休止的等待保险赔偿的结果。相比之下,患方更易于接受与医院达成私下协议,由医院直接支 付赔偿款的方式。(3)保险条例中对医疗事故(差错)的赔付标准规定太低,且条例中仅对病员的人身伤亡部分进行赔偿,对精神损害部分只字未提。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后,患者进一步治疗所需费用远不是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能够满足的。

    尽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但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不失为一种在保护病人利益的同时,仍能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科学管理方法。相信随着对医疗风险的深刻理解,众多医疗界人士、司法和管理部门的专家会从中找到与现行卫生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132011吉林省吉林市中心医院财务科

    (编辑维 兰), 百拇医药(周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