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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50809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4日
     文号:闽政1990年18号 颁布单位: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0.03.06 实施日期:1990.03.06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第五条 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1.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药材物种;

    2.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

    (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

    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