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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32922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25日
     杨德森 2004-8-1 14:32:00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5期第10卷 专题讨论

    精神损害与赔偿问题,是司法精神医学中一个新的课题,以下就其法学概念,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心理机制,以及赔偿问题,分别加以论述。

    1 法学概念

    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不是指自然人的心理功能或精神活动。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当然同时也可有物质损失。最单纯的情况是侵权行为只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主要是精神利益损害,不法行为未侵害人身权,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此时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就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享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利益;而个人名誉、荣誉、肖像、隐私、精神自由等利益,又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其中姓名权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