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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病人有哪些知情权选择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当代健康报》 2002.09.1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

    病人有哪些知情权选择权

    本报上海讯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沈先生来电:最近家里有人胸部感觉不适,经医生检查肺部有阴影,要进一步住院检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我们很想知道在诊疗、住院期间,病人及其家属有哪些知情权和选择权?记者就此请教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达庆东教授。

    达教授回答,现代医疗制度越来越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病人及其家属在所住医院的帮助下,可了解到如下情况:病人的一般健康状况、疾病情况;医务人员对病人健康状况、疾病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的诊断、分析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和意外情况;实施药物治疗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药物治疗的性质(诊断性或者试验性等)、使用药物治疗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手术治疗,包括术前检查和讨论的诊断,预定实施的手术名称、性质(如探查性、治疗性等)和范围、手术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不采取治疗措施的危险性,可能出现的风险、伴随的痛苦和不适,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等。在院方提供了详尽的介绍后,患者可利用选择权做出治疗选择。

    此外,在不干扰医院医疗秩序和正常临床工作的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利按规定程序查阅其病历记录,了解病案的信息;出院时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查询医疗费用账单,并有权要求院方逐项作出具体解释。

    在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医务人员在提供信息时,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如患者查出患恶性肿瘤,不能如实告诉本人时,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近亲属等,然后由病人的最主要亲属作出医疗选择,并签署相应的医疗协议。 (吴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