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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发出通知 禁止药店和个体门诊销售使用堕胎类药物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7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4.17
     本报讯(通讯员 赵云刚 张智辉) 山东省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个体医疗机构和药店将禁止销售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严禁这类药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违者将依法查处。

    通知指出,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促销。终止妊娠类药物禁止在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使用。允许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机构,必须在其药房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按妇产科主治医生的处方发药,禁止个体医疗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

    据介绍,终止妊娠类药物俗称“堕胎药”、“人工流产药”,主要用于母体内早期胚胎发育的终止,使用不当会严重威胁怀孕妇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常见的终止早孕药物有“米非司酮”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