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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药管理——福建: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划界”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16日 《中国医药报》2003.12.16
     本报福建讯 日前,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管理,保证医疗需求,防止发生中毒等严重事件,福建省药监局对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出新规定:一、毒性药品的批发业务,由省┘嗑秩隙ǖ牡ノ痪闶垡滴裼缮枨幸┘嗑秩?br>定的单位经营,并报省药监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二、各级药监局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置毒性药品批发、零售网点。市所在地原则上可设置1~2家、县(市)级设置1家批发企业。为了便于日常监管,已确认的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可优先考虑。零售连锁总部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零售连锁总部除对连锁门点配送毒性药品外,不得对外经营毒性药品。三、保证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流失。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具有安全设施的专用仓库(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和专账记录,并实行色标管理。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四、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厂购进毒性中药材饮片。(何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