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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4610
一个违法行为两次下达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4日 《中国医药报》2004.09.04
     栏目主持:实习记者 张志涛n-zp^, 百拇医药

    评析事件提供者:易明n-zp^, 百拇医药

    评析者: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任其盛n-zp^, 百拇医药

    ■事件n-zp^, 百拇医药

    2004年2月,某匾┘嗑纸拥饺褐诰俦ǎ骋┑甑曛髡拍炒油獾毓航慌?br>型药品,向其他药店进行批发。2月15日,县药监局对张某的药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没有药品批发资格,擅自将其购买的药品共计78种批发给其他药店。2月17日,县药监局依照《药品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没收调查时查封扣押的该批药品;罚款4万元。2月21日,县药监局又以行政处罚通知书认定的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条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张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张某不服,于5月15日以县药监局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zp^, 百拇医药

    ■评析n-zp^, 百拇医药

    某县药监局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n-zp^, 百拇医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此条规定不能涵盖禁止重复处罚的复杂情形,在实际操作中极易步入误区,也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误解。n-zp^, 百拇医药

    第一,关于“一事”的理解和界定: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的理解。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n-zp^, 百拇医药

    第二,关于“不再罚”的理解和界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我认为除不得重复罚款外,对其他处罚种类除行为罚外也不得重复使用,如行为人已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处罚,其他机关就不得再科以该种处罚。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的。但是如果先给予的是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后给予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处罚,则可重复适用,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违法经营,药监机关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n-zp^, 百拇医药

    可以看出,该县药监局对张某的处罚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一次罚款和第二次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药监局分两次作出处罚有些不妥,这反映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及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执法机关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一次作出处罚决定,以免引起行政相对人误解。n-zp^, 百拇医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县药监局在程序上违法——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县药监局对张某处以4万元罚款,数额较大,应当告之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zp^, 百拇医药

    张某可以药监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县药监局的上级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志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