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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3946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2日 中国医药报153(总第2868期)
     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近期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除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樽硪┢芳敖涠疽┢?br>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这意味着医师开具的处方终于能在医院与零售药店之间自由流转,处方垄断的“坚冰”终被打破。而这对于促进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来说,无疑是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但是,一位业内人士却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解决了处方来源问题,并不意味着药品分类管理的推进就会一帆风顺,要真正实现2005年底所有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目标,分类管理工作还要解决很多问题。”

    ■存在问题:处方药管理与药学服务不到位

    近年来,为配合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我国先后完成了六批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针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规范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对药品说明书的编写、审核以及包装标签进行了规范;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又通过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方式,对地方药品标准进行了整顿,提高了药品标准。但是,这些工作仅仅解决了药品分类管理初级阶段的问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依然摆在药品监管部门的面前,如脱离处方限制的双轨制药品管理,处方的真实性与开方者的资质,执业药师的药学水平与相关培训等。

    ——处方药的销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处方药凭医生处方购买,主要是为了避免病人因自行购买使用处方药而遭受的伤害。”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市场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在药品流通领域,我国目前对处方药的销售实行单轨和双轨制双重管理模式,规定除特殊药品、注射剂以及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抗菌药外,其他的处方药既可以凭医师处方购买,也可以在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而药店受利益的驱动,对双轨制的处方药在销售上并挥薪邢拗疲耆敕谴?br>方药一样自由销售;加上一些零售药店根本不具备给病人提供药学服务的条件,群众用药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有关医师的信息交流不畅。处方上的药品是医师在对病人进行综合诊断后开具的,因而处方的真实、合理是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保障。但是现阶段,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对执业医师信息的掌握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北京全新大药房的孙女士抱怨说,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必须经医师签名后才有效,并且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在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可现在药店与医院完全脱节,药店根本没有办法查询到医师的个人信息,因此也就无法判断处方的婕俸涂揭绞Φ淖手省?br> ——执业药师分布不合理,且指导群众用药能力不高。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执业药师已达10万人,但大部分分布在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只有少数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用药咨询、指导工作,根本满足不了社会用药的需要。为了缓解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足的矛盾,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了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但这些从业药师大多没有药学背景,只是通过短时间的培训与考核后速成的,不能完全替代执业药师。另外,执业药师的分布还存在着城乡之间比例失调的问题,大部分执业药师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在最需要用药指导的广大农村,执业药师却鲜见踪影。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马金昌助理说,药师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评估,为病人提供药物治疗方面的知识,确保病人不受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误用等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但是目前,很多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意识和水平都有欠缺,如2003年,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病历报告中,很大一部分不良反应是由于病人没有得到执业药师的指导,自行购买处方药服用后产生的。

    ■原因分析:管理制度与就业观念落后

    针对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一些医药卫生领域的专家指出,药品管理制度与就业观念的落后是制约我国药品分类管理药学人才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双轨制管理使处方药管理难以到位。在《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药品分类管理要求之前,我国对药品的销售、使用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控制。所以,在对药品进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时,有关部门采取的是“先两头、后中间”姆?br>法,即将毒性、成瘾性以及注射剂确定为处方药,将安全性高、无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确定为非处方药。这样就导致了很大一部分药品因身份模糊而以第三类药品身份出现。为了今后更科学地对这些身份模糊的药品逐步进行分类,目前我国对这些药品采取了双轨制管理办法。但正是这种双轨制管理办法,使许多处方药的销售得不到限制,国家对处方药的监管受到很大制约。

    ——行业管理限制了医院与药店之间的沟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执行的是公众个人治疗用药由国家和集体承担的制度,因而病人的用药主要集中在医院。此时的医药流通职能主要是通过所谓的“四级”批发业务(省级批发面向市县,市县批发面向乡镇、乡镇批发面向村级)来保证当地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药店的零售业务很少,几乎没有个人购买行为发生,所以,药品经营企业根本不需要掌握医师的信息。转向市场经济后,面对激烈的竞争,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发优势日渐衰落,不得不开展药品零售业务。而此时受行业管理的制约,药品零售企业无法与医疗机构共享医师的个人信息资源。同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法保证医师信息对社会公开。

    ——药师就业观念落后,资格考核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具体表现为卫生领域“重医轻药”、药品生产领域“重研发生产轻流通经营”、就业领域“重城市轻乡村”。在这些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药学专业人才过多地向医院、生产企业和城市零售药店集中,致使农村的药学技术人员匮乏,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药学服务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和GSP的规定,执业药师主要通过对处方进行技术审核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但在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知识所占比例较大,使得参加考核的人员将很大精力放在理论应试上,这种“重法规轻技术”的考核方式,与社会对执业药师的责任要求显得有些背离。另外,我国对执业药师的“准入”条件缺乏相关从业经历的限定,致使许多非临床出身或很长时间没有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出现在药师队伍中。这些人虽然具备一定的药理知识,但由于缺乏临床经验,很难准确审核处方的合理性或指导病人用药。

    ■监管对策:多途径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标志和保障。时至今日,虽然我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但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就如何进一步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记者采访了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协会主任吴永佩、国家药品评价中心专家王功立,专家指出:要想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就必须找到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并有针对性地逐一解决。

    ——进一步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管。王功立指出,监管部门应本着对人民用药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快对双轨制药品的管理工作,分批公布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种。同时,药品监管部门还要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不间断地检查零售药店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情况,严查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另外,监管部门还要积极推进零售药店分类管理监督工作,对零售药店的软硬件进行审核,符合处方药销售条件的,发给处方药销售标志;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按规定核减经营范围,只允许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准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加快医师信息查询网络的建设。我国现有执业医师300万,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实现所有的医师信息资源共享,现阶段还有较大的难度。如何利用现有的条件,让零售药店尽可能多地了解本地区医师信息?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秘书长胡圣榆认为,首先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以地区为单位,加快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师资料上网的步伐,资料中要注明医师的处方资质权、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以及联系方式,以便药师在进行处方审核时能及时与开方医师沟通,避免处方或药品调配错误。同时,为了减轻药师的工作压力,对一些慢性病用药以及用于疾病恢复期的药品,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一些不良反应比较少的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在病人提供病历的情况下,由药师指导病人用药。

    ——重视对执业药师的培养。针对我国执业药师市场供需现状,北京大学临床药理中心李家态教授认为,药师的培养应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并要根据我国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参照国际上药师的培养标准,制定符合国情的药师培养制度。同时,要以法规的形式把药师资格晋升与基层工作经历相结合,较好地解决农村等基层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水平低下的状况。对农村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监管部门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应“特事特办”,如适当核减农村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品种、按需培养农村药学人才等。

    就如何提高执业药师药学服务的水平,吴永佩认为,培养执业药师关键在于改变当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中的不合理部分。相关部门应根据执业药师可能邮碌闹耙蹈谖唬姓攵孕缘囟灾匆狄┦锌己耍捶治唷⑸嗉傲?br>床类等三种类别,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的用药安全。

    本报记者 龚翔 (龚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