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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时应使用“合法”语言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6日 《中国医药报》2004.10.16
     笔者发现,不少执法人员用语不规范,如在执法文书中出现“伪劣药品”“三无产品”、“过期失效”等不规范词语,这些不规范词语,易产生歧义,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7vk, http://www.100md.com

    《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只有“假药”“劣药”的定义,没有“伪药”的定义,“伪劣药品”只是一种习惯说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7vk, http://www.100md.com

    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执行期间,通常说的“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厂家、无注册商标、无批准文号的产品,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药品必须标注有注册商标。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按假药处理,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两者规定用语不一致。按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包装未标明“批准文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在对外发布的药品公告中公告的经核查“无此企业”、“企业无此产品”,以及经各市药品监管局与药品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市药品监管局核查,标示生产厂家“从未生产的药品”,已取得制剂许可证但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配制的制剂等应以“未经批准生产的”定性,按假药论处,不能以“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来定性。因此,执法文书中不应出现“三无产品”这类笼统、不规范用语。7vk, http://www.100md.com

    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为劣药,是因为原来只有部分药品规定有有效期,执法中经常用到“过期失效”一词。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基于所有药品(中药材除外)均必须标明有效期考虑,规定了“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因此,在执法文书中,不能用“过期失效”一词,而应该准确使用“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或“未标明有效期”。7vk, http://www.100md.com

    笔者希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语言的使用,杜绝不规范用语。7vk, http://www.100md.com

    陕西省商洛市药品监管局 段克礼 冀华山(段克礼;冀华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