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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怎么看这起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26日 《中国医药报》2005.03.26
     在这场“风波”中,A市药监局为何被告上法庭并败诉,除了与其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营活动有关外,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为此,记者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教授王爱民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9[+3g', 百拇医药

    王爱民认为,东方大药店诉案中,关键的问题是,药店是否存在销售假药或劣药的问题。药监部门在对药店检查中发现药店有违规经营问题,查封扣押了该店放在一个柜台旁边的箱子里的一批药品,经检验,发现查扣的药品中含有假药。从A市药监局的观点看,药店经营假药有确凿的证据。但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这一结论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药店辩称,这些药品是销售商推销时留下的,这一说法使药监部门对当事人销售假劣药品的认定更加难以成立。-9[+3g', 百拇医药

    他举例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几年前公布的一起行政案件,与上面的案件有类似之处。这起案件中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学生是否存在考试作弊行为。那位学生(原告)在考试时被发现随身携带写有考试内容的纸条,学校认为这是作弊,并因此开除了这位学生。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学生考试携带纸条并不能认定构成作弊。-9[+3g', 百拇医药

    他说,行政执法行为中如何规范查封扣押行为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央电视台以前曾经报道过一起行政案件,某地的烟草执法部门查处某家商店经销香烟。当记者采访烟草执法部门人员时,被采访的官员从办公室拿来一大堆香烟,对记者说是从商店中查扣的违法物品。但这些香烟上根本没有任何封条存在,因而起不到任何证明作用。在东方大药店的诉案中,原告声称被告查封扣押原告药品(样品)时没有用盖有被告印章的封签封存。如果存在这一问题,这也是药监部门工作中的重大疏漏。-9[+3g', 百拇医药

    王爱民分析认为,东方大药店诉案中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东方大药店涉嫌经营假药劣药是否使其失去申请GSP认证资格,即东方大药店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从法律规定看,东方大药店有这个资格。即使东方大药店确实存在经营假药或劣药的行为,它也有申请资格,只是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有权依法作出中止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的检查。不给予东方大药店申请的权利不合乎法律规定。-9[+3g', 百拇医药

    马明德认为,该案中有几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被告在不予受理决定中适用法律不正确。被告在不予受理决定中适用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企业在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适用该款内容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受理认证申请后,而该案被告根本就没有受理原告的认证申请,又如何适用一个只有在受理后才能使用的条款呢?二是有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审查证据的重点在于判断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该案中,A市药监局把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证据,无可厚非,但是,其使用的证据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即其处罚决定证明不了作为拒绝受理认证申请理由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能证明原告确已实施了经销假劣药品的行为。-9[+3g', 百拇医药

    马明德补充说,A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行政行为责令立即受理认证申请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遗憾的是,虽然纠纷是围绕着被告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而产生的,但事件各方均未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等方面的规定。-9[+3g', 百拇医药

    本报记者 李铁铮 王东海(李铁铮;王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