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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84976
脑死亡立法对器官移植的价值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4年第11期
1脑死亡概念及国内外脑死亡立法状况,2脑死亡立法对器官移植的价值分析,3脑死亡和器官移植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参考文献
     脑死亡是当代科学和医学技术进步给我们带来的一个全新问题,也是涉及到复杂的社会经济、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对脑死亡立法,而且也未颁布正式的判断标准。但已有3家医院(上海长征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和武汉同济医院)将脑死亡者的器官用于移植。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样做严格说来并不违法,但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保护,也不符合目前的医疗常规。可见目前的法律、法规已滞后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如过于滞后,难免会妨碍医学实践的正常和有效的进行。鉴于此,我国应尽快颁布《脑死亡法》,一方面对脑死亡进行明确的界定,制定统一标准;另一方面使脑死亡者的器官用于移植这种医疗行为和常规受到法律的保障,推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

    1 脑死亡概念及国内外脑死亡立法状况

    1.1 脑死亡概念 脑死亡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全脑(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的死亡。脑死亡有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之分。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病变、疾病或损伤所引起,其脑外器官可供器官移植之用,因此原发性脑死亡者可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而且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很高。继发性脑死亡是由于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疾病或损伤所致 [1] 。

    1.2 国外脑死亡立法状况 世界上最早提出脑死亡的国家是美国 [2]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公布报告,对死亡界限提出了新的确定标准,即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具体标准为:(1)没有感受性或反应性;(2)在没有人工或机械设备支持下无法行动和呼吸;(3)各种精神反射消失;(4)脑电图平直,表示大脑没有任何活动迹象。以上各种指征在24h以上重复多次而无变化,才能确认为死亡。但有两个例外:①体温过低(<32.2℃):②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 [3] 。随后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提出了五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1)昏迷(对整个环境应答反应消失);(2)各种神经反射消失;(3)自主呼吸停止;(4)如果不以人工维持,血压急剧下降;(5)甚至给予刺激时,脑电图呈现直线 [4] 。这个标准与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80年5月,美国医学会、美国法律协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大会的代表对制定“统一死亡确定法案”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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