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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6948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中的问题和设想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5年第1期
1问题,2设想,参考文献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的颁布保障了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的健康,促进了医疗人才的流动和医疗市场的开放。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为规范医师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下达了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对医师注册的条件、程序、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等做了具体的部署和规定。

    随着医疗市场的逐步开放,民间医疗机构的增多,医师流动执业人数也越来越多。笔者在医政监督部门工作中,对变更医师执业地点注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具体问题,产生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

     1 问题

    1.1 前期手续复杂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16条: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要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在申请审核表中除按要求填写外,还需提供原执业机构意见、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拟执业机构意见。也就是说要先盖好4个公章。

    1.2 过程时间长 除前期手续花费时间之外,负责注册部门拿到交来的“手续”正式受理,要整理资料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然后待资料返回后登记入档,再编码、制证,通知申请人来领取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的医师执业证。按规定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其过程和时间令申请者在待业中焦急。

    1.3 拟执业机构问题 笔者在这里把来自异地应聘的执业医师称拟执业医师,把准备接受拟执业医师的机构称拟执业机构。一般情况下拟执业机构要对拟执业医师有一个试用期(考察期),一方面拟执业机构要了解拟执业医师能否胜任工作,或能否提高机构的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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