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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8970
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http://www.100md.com 《中华中西医杂志》 2005年第3期
1几个概念,2具体做法,3保费收支情况,4体会,5思考
     我院自2001年11月在全院医务人员中实行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确实保护了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 几个概念

    1.1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 保险期或追溯期 是指在合同期(一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期为保险期限内或自投保之日起5年内(追溯期)。

    1.3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4 医疗事故争议 是指医患双方对发生的不良后果认识不一致的医患纠葛。

     2 具体做法

    2.1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积极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根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保险公司于2001年11月初签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调整为“医疗事故”),保险期或追溯赔偿时限。确定了赔偿的两种方式:一是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差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调整经市级及以上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患方、医院及保险公司三方商定的;二是经人民法院裁定的。保险费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类,被保险人分别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机构根据病床数确定年度保险费用为:160元/病床;医务人员年度保费为:220/人;附加意外责任保险费为:上述两项之和的35%。赔付范围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调整医疗事故),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限额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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