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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81431
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势在必行
http://www.100md.com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2004年第15期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09-6614(2004)15-封三-0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09-6614(2004)15-封三-01

    随着人民物质需求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法制化建设也更加重视和完善。在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上,1985年7月1日施行的原《药品管理法》中对产品时间只规定了注明“产品批号”,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明确的增补性修订,规定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为搞好药品有效期监督管理衔接工作,在确保2001年12月1日后上市销售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并合理解决好有效期药品的遗留问题,国家还不断下发相关文件,规定如:(1)凡2001年12月1日后生产和上市销售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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