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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4)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0日
     四、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的同意是IC法理的另一方面,是患者自主权的重要体现。所谓同意原则是指患者在医师作出充分说明的基础上患者作出同意,对医疗行为,除了接受因医疗所获的利益外,尚须承受因医疗而伴随的风险。同意原则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理由,阻却了违法性;二是它确保医师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关系。

    (一)患者的同意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有同意的能力,他所做的同意才可能有效。学者对有无承诺能力,是否需要代为同意,在病人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意识不清、紧急状况需及时救助,病人未待医师说明即舍弃同意权时争议最大。同意能力有三种主张:①主张应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准;② 主张以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为准;③主张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准。以第三种学说为通说,认为应以有无理解同意医疗内容的能力为判断标准,即有理解同意的内容、意义和效果的能力,不须限于成年人。有同意能力人必须对于医师说明的病状、医疗行为的选择及侵袭范围与伴随发生的危险性等有充分理解,并对接受该治疗行为与否有决定的能力。若患者具有健全的意识状态,足以理解同意内容时只要其同意即可。如果患者本身不能了解同意的内容,此时应认为须由他人代为同意。

    判断有无同意能力应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准。未成年人并非都没有识别能力。英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精神健全的未成年人,而有 “Gillick”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不经父母同意而自己决定医疗的能力。所谓有“Gillick”能力是指有能力完全理解治疗的后果、可能的副作用及不进行治疗的预期后果。这一名词根源于上议院在Gillick v.West Norfolkand Wisbech AHA案的重要判决中。该案涉及医师能否为一个不满16周岁的少女提供避孕治疗而不经其父母知晓、同意。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对父母权利和未成年人同意权的法律的深刻检讨。该判例确定法定的检测标准是“他是否已取得了足够理解能力和智力,以使自己能够完全理解医生的建议”。当然,未成年人的能力所要求的成熟程度也是随具体治疗方案而定:简单的治疗仅需简单的理解,成熟度即可低些,复杂的治疗则需完全成熟的头脑。[14]

    1982年十月在美国公开发表了一部题名为《医疗上的意思决定》的总统委员会的报告。这一报告指出要使患者能够有效地参加医疗上的意思决定,患者必须具备精神的、感情的以及法的能力。为此,在判断患者有无承诺能力时,要注意的是:①患者的个别的具体的能力;②面对有关事情意思表决定的必要条件;③ 必须能够考虑到决定所引起的后果。在这一基础上报告书提出构成承诺能力的几个要素:①价值体系和所持有的目标;②情报的传达能力和理解能力;③有关选择的逻辑性思考能力和推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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