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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价制度 筑起药品安全有效的又一道防线——浅析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现状和制度建设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6.28
     药物监测显示非甾体类抗炎药可引发心脑血管疾病,4月7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了对21种非甾体类抗炎药的安全监管措施;为确保苯甲醇注射液临床用药安全,6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发出了通知,要求生产此药的企业修改产品说明书……这些录构谌找婀刈⒁┢飞鲜泻笤倨兰酃ぷ鳎耍?br>记者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上市前研究存在局限性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是根据医药学最新研究水平,从药理学、药剂学、临床医学、药物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及药物政策等方面,对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的疗效、不良反应、用药方案、稳定性及费用等是否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作出科学的评价和估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药品评价处处长颜敏告诉记者,之所以要对上市后药品进行再评价,是因为药品上市前的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试验病例数少、研究时间短、试验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严、试验目的单纯等,使发生率较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被发现或迟发的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未能在药品上市前被发现,导致我们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不够充分,对公众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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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药品上市后,我们都应对药品进行不间断的评价,并通过这些评价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监管措施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保障公众用药“功不可没”

    “近年来,媒体的有关报道表明公众非常关注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但是,有些媒体对这项工作并不是十分了解,以致在报道中出现一些偏差。事实上,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可圈可点的工作。”颜敏介绍说,由于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研究起步较晚,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开展了药品淘汰工作。通过修订药品标准对药品品种进行整顿、复查和重新审核,对符合使用要求的给予注册登记。同时,组织专家对上市后药品进行安全性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蕴>萃臣疲ü?001年~2002年对药品品种的整顿,我国撤销的中药保健药品、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以及化学药地方标准品种分别达到3312个、2895个和700个,依法淘汰了一批疗效不确切、组方不合理、不良反应严重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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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开展了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随着医药产业和药品检验技术的发展,我国早期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已严重滞后于目前药品的生产和检验水平,一些药品标准根本达不到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要求,难以保证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4年启动了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以此提高对药品质量的控制水平。

    三是开展了ADR(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我国于1988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ADR监测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ADR监测中心全部挂牌成立。ADR报告数量也快速增长,2004年,全国收集的ADR报告达到7万多份,相当于此前十年的总和。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了ADR信息评价、分析、控制等工作,为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改进生产工艺,监管部门实施限制使用、撤销批准文号或用药标准等措施提供了依据。

    四是开展了部分药品临床评价工作。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这些年来,我们组织专业团体对抗菌药、心血管类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和非甾体类抗炎药进行了学术评价,较好地指导了这些重点品种的临床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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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因素制约工作开展

    对上市药品进行再评价既是我国药品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介绍,目前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开展存在四个“瓶颈”。

    一是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主要包括药品有效性研究、安全性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等方面。但是,我国目前除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外,一个完整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法规体系还没有形成,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各自承担的职责不甚明确,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内容、实施方式、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企业对药品再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药企业是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尚不完善,药品研发水平不高,绝大部分企业过分重视经济利益,对进行药品再评价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国家ADR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每年来自制药企业的ADR报告只占报告总数的1%~2%,由此可见制药企业对此项工作的轻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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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ADR报告质量不高。作为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ADR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药品再评价的水平。虽然我国ADR报告数量逐年增长,但是监测到的信息绝大部分都是已知的不良反应,涉及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的信息只占报告总数的2%~3%,离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30%的标准相差甚远。因此,仅靠这些信息不能支持ADR信息评价、分析、控制等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药品再评价研究经费不足。国外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需要进行大型的药物流行病学研究,同时对样本量、用药疗程等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每年的经费投入只体现在ADR监测方面,不足以完成对药品的全面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使用监测

    就如何进一步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边振甲认为,要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我们的实践,积极稳妥地建立起既符合国使呃志哂锌刹僮餍缘囊┢飞?br>市后再评价模式,以提高药品监管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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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建立并完善药品再评价法规体系。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法规,完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法规体系。在这些规定中,要明确政府部拧⑵笠怠⒁搅苹埂⒆ㄒ笛跬盘宓闹霸穑?br>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形式、内容、方法、结果的处理及相关权利与罚则等,使此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明确企业作为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通过完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法规体系,明确规定制药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进行不间断的跟踪监测,了解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了解药品的研究动态和使用情况,制定药品上市后的监测计划和标准,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一些重点品种开展再评价工作。

    三要进一步强化ADR监测工作。随着公众对健康的日益关注,ADR监测越来越成为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关键环节。根据实际情况,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ADR监测工作的重心应放在提高报告质量上,以获取有效的药物警戒信号,推动报告评价和确认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通过建立ADR应急机制,及时对公众用药安全隐患进行预警和控制,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四要积极开展重点品种再评价工作。鉴于我国上市药品较多,国家对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的经费投入又有限,当务之急应做好一些重点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对那些使用量大、使用范围广及安全性有效性有争议的品种,我们应及早组织专家进行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药品的生产和流通、修改药品说明书等。

    边振甲强调,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如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创新药的研发,支持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等。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完善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与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 龚翔,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