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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与法律(4)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5日
     其次,医药电子商务活动的间接主体的登记、认证和规范的服务制度尚有待完善。在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即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间接主体,在法律上就必须有完善的法规来确定间接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医药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分为三类: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商和在线金融服务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又可分为接入服务商(简称IAP),内容服务商(简称ICP)和主机服务商(简称ISP)三种。接入服务商是一个信息传播的管道,而内容服务商和主机服务商则对网络信息有发布、编辑和传播能力。由于网络提供服务商特殊的运作方式,传统的纸面法律对此并无具体的行为规范,它在信息流动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就有待新的立法来管理和规范。

    在电子认证服务商的管理上,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但是从技术层面来说,“电子签名法”涉及多方面的高新技术,依赖于高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考虑到现代高新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有一个实效性的管理,由技术安全涉及到的经济安全尚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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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金融服务商的代表是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行许可和监管,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需要建设和完善起来,才能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有效。目前我国已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来规范网上银行业务,但是由于网上银行特有的虚拟性和技术复杂性等特点,其风险问题也成为难以控制和规范的问题。技术风险、安全系统运行风险和管理风险等方面的问题殛待相关的立法来进行监控和监管。

    再次,医药电子商务行为如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上特殊商行为等尚有待规范。这是所有行业的电子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的问题。(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传统以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合同法难以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交易活动。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规范,除了在《合同法》中确认有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外,更要有电子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的一些具体特殊规则,如点击合同、无形信息产品交易等问题。(2)在线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典型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的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安全保障,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等问题,就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支付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求建立在线电子支付制度,对新型的支付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风险转移等作出界定。(3)网上特殊商业行为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大量存在一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就受特殊规范的商业活动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和网络咨询服务等。为了保障医药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因特网上也需要制定专门规则来规范和管制这些特殊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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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无疑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我国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以保证在这个新的经济活动领域“有法可依”,进一步推动医药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进展

    1. 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进展

    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医药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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