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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0899
“程序违法”卫生行政 不容忽视的话题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年第10期
     据报载,宁波市卫生局近日做了一回被告,原因是处罚程序不合法。该案件引起了当地各界的关注,特别是不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还派人来旁听。报道称,由类似原因引发的“民告官”官司正越来越多。对此,笔者试从法律和卫生行业的角度作了一些梳理,希望能够引起卫生执法者及其他业内人士的警觉。

    梳理一:重实体轻程序——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陋习

    根据现代行政法治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这是因为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具有双重价值: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和程序权利自身独立的价值。如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权利对于保障相对人实体权利实现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程序权利自身独立的价值则首先是对相对人人格的尊重。但是我国没有尊重和保障程序权利的传统,如上述报道反映的那样,政府机关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产生这样的现象,“非一日之寒”,主要与传统的行政程序不具有制约行政行为、保障民权的功能以及人们普遍采用实用主义的哲学态度对待行政程序有关。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上侧重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强调命令服从,程序法极度落后;解放后,长期的计划经济又铸成了人们令行禁止、轻民主程序的思维模式。因此,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和不尊重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认为行政行为只要实体没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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