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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001
医院编制:27年“老皇历”该变了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年第7期
     一项政策持续27年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史上是十分罕见的,这就是目前全国医疗机构仍旧执行1978年卫生部颁布《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编制政策。人员编制政策长期不变,是造成医疗服务供需失衡、人力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形成医院经营亏损严重、群众看病贵的诱因。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必须尽快修改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政策。

    医院人员编制确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床定人

    建国以来,辽宁省医院人员是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省编制委员会和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四个阶段配置标准来确定编制的。

    第一阶段:1951年1月19日,东北人民政府为搞好公立医院定编定员,颁布《国、公立地方医院工作人员病床比例暂行标准》,标准规定∶住院部分工作人员与床位比例按0.65∶1计算,但100床位以下者,住院部分工作人员与床位比例按1∶1计算;门诊部分工作人员,按每日初、复、急诊人次决定人员数目,一般是门诊100人次配备工作人员14.4人。

    第二阶段:随着医疗范围扩大,医疗项目增多,医学科技进步,解放初期医院工作人员与床位比例已不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1962年辽宁省对不同级别的医院提高了工作人员与病床的比例标准。当年10月30日,辽宁省编制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厅联合对各类医院人员比例标准发出通知,通知规定:50-80张病床的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是1∶1.26-1∶1.46;81-150张病床的医院为1∶1.22-1∶1.32;151-250张病床的医院为1∶1.12-1∶1.19;251-350张病床的医院为1∶1.02-1∶1.09;351-450张病床的医院为1∶1.02-1∶1.0;451张以上的病床医院为1∶1.02-1∶1.07(门诊量有较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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