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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104
虽说为一级医疗事故 医院只负轻微责任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7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即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最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就此问题,笔者浅谈了几点看法: 过错责任是赔偿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给予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对人身伤害承担赔偿的前提,是负有过错责任,并导致受害人出现不良后果。且过错赔偿数额应当于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医学是一门复杂、特殊的专业,在对患者疾病治疗过程中,往往有众多的影响因素,如患者自身体质特殊、疾病的特殊、药物及医疗器械质量、现有医学水平的局限、手术、治疗的风险、医护人员技术水平的和责任心等等,一个医疗事故的形成同样也包括上述这些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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