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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22159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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