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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96133
安乐死在我国施行的可能性有多大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2005年第8期
安乐死,,安乐死;立法;可能性;必然性,1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2安乐死的历史及发展现状,3实施安乐死必要性与可能性
     【摘要】 安乐死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是争议比较多,分歧比较大的领域,本文就这个话题,从它的概念、分类、发展历史及其两种立法争议,分析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 安乐死;立法;可能性;必然性

    随着陕西人王明成的去世,使得安乐死的争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也再次引起全国对“安乐死”的广泛关注。由于其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宗教文化、哲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牵动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关系,安乐死成为当今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存在争议较多、认识分歧较大的领域。欧洲一些国家例如荷兰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安乐死”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探讨。

    1 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

    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字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安然去世。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Black法律词典》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患有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作法。”《牛津法律指南》 [1] 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安乐死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前者是通过注射药物或其它积极主动措施使治愈无望、濒临死亡病人安乐死去的方式,即用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致死行为。后者是对那些确实无法挽救生命的病人,通过终止维持生命的救助措施,令病人自行死亡,即用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生命。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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