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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3731
案由中的“涉嫌”二字何时不再用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12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用‘涉嫌’二字。”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观点不一,有人认为,主管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审批表》后,违法行为才不属“涉嫌”;有人认为,拟处罚的案件合议后,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案由就不再用‘涉嫌’二字。案由到底何时不再用“涉嫌”二字?让我们看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元起教授是怎样分析的。

    ——编者按

    关于“涉嫌”二字的应用,有人认为,主管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审批表》后,违法行为才不属“涉嫌”;有人认为,拟处罚的案件合议后,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案由中不再用“涉嫌”。案由中到底何时不再用“涉嫌”二字?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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