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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11375
医疗纠纷新析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中西医杂志》 2005年第18期
医疗事故,1知情同意需进一步规范告知内容,2药物不良反应需进一步归责,3患者不能等同于消费者,4打医疗官司,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5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内容和条件,6医院的医疗制度应更加明细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实施近3年了,然而近年来,笔者观察各类报章媒体,总的感觉是医疗纠纷明显增多,而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却逐渐减少。这说明,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具体问题,以化解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1 知情同意需进一步规范告知内容

    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核心部分是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 医院究竟应该在《知情同意书》中告诉患者什么呢?首先应告知患者患的是什么病、应做哪些检查和治疗、疾病的预后结果等。特别是对患者身体有所侵害的治疗,必须对患者讲清楚。对危重患者使用呼吸机、心电监护等,既要告诉家属使用的作用,同时还要告诉其费用问题等。

    1.2 特殊检查更需注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各项特殊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查明病因明确诊断,以指导临床正确的治疗。有些患者反映,为什么在基层医院做了CT等特殊检查,到大医院又让做重复检查呢?甚至还要做MRI。这里原因有三:(1)病情发展的需要;(2)病情与检查的结果不符;(3)需进一步证实。笔者认为,只要不漏诊、错诊,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将特殊检查的目的、意义给患者讲清楚,求得患者理解,即便花了钱,没有发现大的问题,患者也会理解。

    1.3 关于患者要知道哪些就医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首先要知道医院的规定、住院须知等内容;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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