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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前期的药品制度改革(下)——英国药品法律制度(连载之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26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席卷欧洲,药品需求减少,生产过剩,药品掺假现象有所抬头。为了遏制这一现象,英国国家药房协会和药品批发贸易联合会成立了联合委员会,试图限制不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厂商生产销售药品,控制药品批发渠道,但是收效甚微。 ?909年,英国医学会首先谴责“保密药品”(药品成分不公开的药品)中的欺诈行为,呼吁对“保密药品”进行立法。因为根据当时的国内税收法案和药品印花法案,药品销售时只要盖上“国内税收印花”,就可以免于披露药品的成分。由于政府对于“保密药品”的以税代管,导致“保密药品”一度盛行。1914年,英国专利药品特别委员会建议:(1)通过立法对“保密药品”广告进行规范;(2)授权专门委员会来许可或禁止“保密药品”的销售;(3)要求药品生产销售者必须提供药品的成分并对药品疗效做出详细说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建议被作为政府法案提交议会,但因传媒界的强烈反对而最终未获通过。

    1939年英国海关和税务部提交报告,指出药品赋税并没有阻止公众购买无效的或有害的药物,要求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1941年1月,政府内阁对药品赋税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各利益集团达成一定共识,《药房和药品法》也随之出台,该法是英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保密药品”的销售。

    《药房和药品法》的颁布主要不是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而是源自医药相关利益集团之间在税收豁免问题上的冲突。政治因素也是该法得以颁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之前,政府提出的医师资格立法遭到医疗界的强烈反对而陷入僵局,随后才把重点转移到“保密药品”的控制。控制“保密药品”的立法议案一经提出,就得到了英国药学会(PSGB)、药品批发贸易联合会(WDTA)、大不列颠专有药协会(PAGB)和苏格兰药学会大力支持,他们都希望在议案中废除药品印花税,禁止“保密药品”的销售,并赋予药师销售专利药品的独占权力。尽管议案再次受到了医疗界的反对,但还是获得通过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1941年的《药房和药品法》是议会和内阁采取的一个适宜的政治姿态,既要废除药品印花法案中的课税责任,又要避免政治动荡。可以说它是一个和药品销售有关的各方利益集团之间都能够接受的协定,只不过政府将其赋予法律效力而已。

    河南大学药学院 于培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