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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中如何正确把握情感(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2.31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正确把握情感,首先应当树立一种理念,其次是认清两种权力,再次是掌握三个原则,运用这些理念和原则来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要树立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和服务机关的理念,抛弃行政机关是“管理机关”的传统观念。抛弃行政机关是“管理机关”的观念,是因为这样会导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权力与控制的关系。这显然不符合现代行政法的精神。

    其次,要认清两种权力。第一,要认清“行政权”是一种执法权和服务权。执法也是服务,服务是行政主体通过对法律的执行来体现的。虽然法律赋予执法权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不是目的,而只是行政机关提供服务和进行执法的一种必要手段。这种手段只有在行政机关的服务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时才予以实施。

    第二,要认清“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在不违背法律目的和原则、不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的前提下由行政执法人员斟酌、选择、采取适当措施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合理”为基本原则。“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有可能被滥用”,因此,我们要注意到它的危险性,强调对这种权力的监督与控制。自由裁量权运用要合理、公正。它的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合理还应当包括有善意、诚实和有正当动机。它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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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需要掌握三个原则。第一,禁止恣意原则。意思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合理的、充分的理由。第二,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当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该原则具有以下要求:一是没有利益牵连,二是没有个人偏见。贯彻这一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偏私存在,而且也不能让人们怀疑可能有偏私存在,这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如调查职能和裁决职能分离)等。第三,坚持行政参与原则。“被听取意见的权利”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参与行政的过程,实际上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工作形成的互动过程。通过参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可以了解对方意志形成过程,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消除可能发生的冲突和摩擦,从而使最终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效率性。

    怎样用以上原则和精神来指导具体的执法工作呢?总的来说,执法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服务)能力。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会遇到如下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政相对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服务。执法人员要当面指出其所犯错误,耐心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尤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第二种情形是行政相对人态度不好,不太愿意合作。执法人员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若有言语过激行为,执法人员也不能失去耐心,态度简单、粗暴,否则会激化矛盾。相反,应该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尤其要讲清行政决定的“赏、罚、予、夺”原则中的“赏”和“予”,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第三种情形是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说服教育无动于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更不愿配合行政执法工作。针对这种情形,一方面我们要反思自己的执法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回避冲突,向违法行为妥协。我们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当然,我们同样不能剥夺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样要运用好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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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J焓惺称芬┢芳喙芫?陈刚

    ■把握好两个原则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把握好两个原则。

    首先,把握平等原则。在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有些人认为,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错误认识,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认为药品监管机关拥有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职权,二是部分行政相对人为获得行政许可或减轻、从轻处罚等有求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扮演了弱者的角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而行政相对人能否获得行政许可,违法后是否减轻、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法律有明确规定。

    其次,坚持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执法原则。二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执法人员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针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法律,作出合乎实际的处理。如对那些一般违法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罚可不罚的,最好以批评教育、不作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对那些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亦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与违法行为责任人承受能力、违法行为后果相适应的处理,即所谓“过罚相当”。

    四川省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贺继鑫, 百拇医药(陈刚;贺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