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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21133
新药审批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日 颁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 中药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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