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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脸”之争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期(总第2262期 2006.01.20)
     前不久,法国医生宣布成功实施世界首例面部移植手术——一名面部遭狗咬破相的法国妇女,通过面部移植手术,获得了新的鼻子、嘴唇和下颚。据悉,目前不少国家都在准备这样的“换脸”手术,我国也在此行列中。

    来自南京军区总医院的消息称,该院只要找到合适的病人,“换脸”马上就能进入临床阶段。近日,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陈焕然博士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募捐脸志愿者,为给一名面目全非的毁容者换脸手术做准备。中国医疗界人士正在为争夺“中国第一换脸”而积极备战。

    这股“换脸”热潮的兴起,引起了舆论强烈的反应及质疑,除了技术争议,“换脸”还遭遇到伦理、法律等非技术难题。

    技术上存在争议

    国内整形外科专家普遍认为,换脸手术的风险比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更大,换脸手术需要在精密手术显微镜下进行,借助高难度的显微外科吻合技术进行,同时完成多种组织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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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业内对于换脸手术的理解尚存在争议。南京军区总医院的洪志坚教授认为,涉及包括皮肤、皮下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面部大部分组织的移植就能称为换脸手术。但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首席整形专家陈焕然则认为:“如果只是移植皮肤和皮下组织,就不具有换脸的意义。两大系统的接通、4层结构的完全移植,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完整的换脸手术。法国换脸手术的创新意义在于涉及到了部分肌肉和骨组织的移植。”

    去年12月21日,卫生部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移植器官论证制度,医疗机构进行每例器官移植前,都必须将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充分讨论,经同意方可实施。

    中国社科院著名生命伦理学家、卫生部伦理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进一步指出,换脸手术是一项难度非常高的手术,必须具备过硬的技术、设备条件才能进行。为了对患者负责,手术必须进行专家评议,由主管部门授予施行手术资格。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对此负责,卫生部也没有出台对类似换脸手术这样可能对患者产生伤害的手术的管理条例。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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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专家对换脸说“不”

    “目前,换脸手术最难的还不是技术,而是法律上的空白、社会伦理的反对。”陈焕然还指出。换脸手术涉及到的社会伦理问题也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伦理学、社会学界的专家大多持反对态度。

    专家认为,首先,捐赠器官需经捐赠者家属同意,但即使同意也会带来身份错觉,一个死掉的人“复活”后,肯定给其家人和朋友造成内心不舒服,甚至引发家庭关系的混乱;其次,接受捐赠者即使手术前同意接受手术,但术后对自己身份的认同也会有恐惧感,多半会引发心理障碍。

    换脸术面临的一个伦理困惑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伦理学家讲究尊重自然,尊重生命自然孕育的过程。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的研究小组在进行三维模型研究后发现,换脸后,术后外貌将会融合换脸者和捐赠者两个人的外貌。尽管面部骨骼是沿用接受换脸者的原型,更像手术者本人,但毕竟使用了捐赠者的脸,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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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邱仁宗表示,法国的换脸手术,患者所换的脸来源于一名自杀者,且家属自愿捐献,没有金钱交易。那么北京要进行换脸手术的脸从哪儿来?如果双方存在金钱交易,也是不合乎医学伦理要求的。

    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

    上海一家电视台对“换脸”曾做过一项民意测试,64%的受访者认为患者需要治疗,应该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也是英国、法国大多数人的意见。但也有18%的人出于社会安全的考虑,反对“换脸”手术。如果电影《变脸》中的情节成为现实,犯罪分子“换脸”成功后,这个社会的公正与安全将如何保证?

    “虽然国际上认定身份是以指纹、声音的频谱和眼底视网膜甚至DNA测试等为准,但目前我国的身份证认定主要还是凭面部照片,而手术后面部会有所改变。所以,一旦手术合法化,将会对身份的确认带来一定的难度。”著名民法专家梁彗星教授认为。

    “关于这项手术,法律上还是空白。希望法律能及早介入整形外科领域,如一个人做几项整形手术以上,就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等相关规定能及早出台。”陈焕然进一步指出。

    对此,北京安园律师事务所周温兵认为,目前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如果利用换脸进行犯罪,其性质和目前国内已出现的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整容的行为一致,属于有意逃避法律制裁。根据我国法律,有意逃避法律制裁的将加重刑罚。

    甚至有法学专家认为换脸还涉及到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换脸”涉及供者和授者的两张脸,如果供者或家属签下协议,声明捐出器官,换脸人得到新脸不算侵犯肖像权。“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换脸人换上新脸就意味着侵犯了供者的肖像权。”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期, http://www.100md.com(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