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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60536
试论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违法构成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 2006年第1期
食品卫生,1违法客体,2违法客观方面,3违法主体,4违法主观方面,5小结
     确定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判定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性质、执行行政处罚的关键和前提。如何确定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笔者试对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从违法客体、违法客观方面、违法主体及违法主观方面加以分析,认为违法构成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对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定性及行政处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违法客体

    违法客体是指由《食品卫生法》所保护的而为违法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的生产、采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中与其他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受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就成为违法客体。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权关系,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导致侵害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违法客体是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是确定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违法客体,就构不成违法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就无从分析,如:《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有作为才能达到第八条的要求。

    确定违法客体后,我们可以进而分析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分析这种社会危害性应从分析违法客体入手,即分析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食品卫生法》第一条阐述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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