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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评:建立不良档案能逼医院“从良”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5日 京华时报
     【来源:京华时报】

    背景 长春市给医疗机构建立不良行为档案

    据《中国青年报》1月19日报道,从1月20日起,长春市将对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凡全年不良记分超过18分的医疗机构,将被关闭。

    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值分别定为6分、3分、2分、1分。

    长春市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为各医疗机构填写“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不良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将暂缓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校验,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或收治新病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的,登记机关将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直评 不良档案能逼医院“从良”吗

    如今的医疗机构,形象急转直下,“白衣天使”的神圣感被“天价药费”、“见死不救”、“回扣红包”等涂抹得一塌糊涂。如此乱象之下,加强监管实在大有必要。但看到长春市的这一举措,心里还是画了个大大的问号:“不良档案”真的能逼医院“从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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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推行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规定,什么情况下扣多少分,都有细则。但是,何为管理混乱?何为可能影响医疗安全?何为不采取措施?出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到底这《许可证》能被如何运用?出借给专业人员无所谓?可见,下“硬茬”整顿医疗机构,拿出来的还是一些软标准,作用几何是可想而知的。

    正是因为标准是软的,卫生局便自然而然地拥有了裁判权。政策具有极大的弹性,“最终解释权归卫生局所有”,那么万一出事之后,各医院的“首选动作”便可想而知了。况且,按照宿州“眼球事件”中医院院长兼任卫生局副局长给人的经验,很多卫生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也就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做出“严肃纪律,公正裁罚”的表态,对医院能够形成多大的震慑力?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很多单位的行政审批权被取消,卫生局等政府机构“婆婆”式的管理思路也必须转变。如果想通过此类“软规章”抓回已经被取消的带有浓郁审批色彩的权力,无论出发点如何,也是一种“回头路”,弄不好,甚至有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嫌疑。理清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实现“彻底分家”然后再去监管,是卫生部门管理者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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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编自《潇湘晨报》1月20日 文/毕诗成

    求是 记分制不是有效的医疗管制

    长春市卫生局探索多种方式,试图解决一些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其精神当然值得肯定。但是,就事论事仔细看看那些规定,设想一下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感觉却很复杂。毋宁说,许多在行政机关本身看来已是“加大力度”而又“科学制定”出来的措施,在公众看来,既有叠床架屋进一步增加行政权力之嫌,又难以避免诸如因果倒置、虚晃一枪、色厉内荏、予取予夺之类的“官僚常见病”。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出售给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性质上相当于政府部门中的“买官卖官”;也相当于学生找“枪手”考试写论文。这些都是极为恶劣不能容忍的行为,业界同行必须群起而攻之,对当事者执行“突然死亡”法则,方可指望不至于坏了规矩而丢了大局。然而在长春市卫生局的制度规定中,转让出租出卖许可证,任用非专业人员,管理混乱留下严重隐患、事故屡发而不思防范,凡此种种,只是“不良行为”,只是在18分中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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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制度规定中,手段太软是一个方面,手段太旧则是另一个方面。从“政策工具”分类来看,长春市的这种“记分制度”无非是一种“管制”类的工具,就像司机违章要扣分一样。问题是,这样的管制过去还少吗?如果它有效,就不会积累出那么严重的问题。如果它并未执行或并不见效,那么如何让人相信,换了一个新的说法,它就会被执行并且会见效呢?

    “管制类工具”要有效,要点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必须准确而及时。错罚漏罚多了,就会鼓励阳奉阴违,甚至诱导出腐败。如果发现和界定违规现象很困难,牵涉到很多模糊性,那么管制政策的执行成本就很高,其后果不但在于控制不住局面,而且损害执行者的权威,进一步恶化实施管制的环境。

    医院转让出卖许可证以求“创收”之类的问题,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相信不难查证。医院内部的管理漏洞与事故隐患,管理者自己其实心知肚明。真正有心要“管制”起来,应该先将确认的违规行为和违规机构公开,形成公开、客观、理性的监督机制。开始施行阶段可以允许被揭露的违规机构有合理的缓冲期进行整改,此后便绝不姑息,只要揭露即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而要做到这一点,卫生管理部门与医院之间的职责与利益关系必须清晰界定。因为利益关系而失去中立性,是管制机构的大忌。但是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这种关系偏偏就是暧昧不清的。所以,要肃清医疗领域中的不正之风,政策手段必须对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制度安排,更是关键。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月21日 文/郭巍青,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