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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为医保职工再添一道保障线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480期
     经过一年试运行的《哈尔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于最近正式启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这一补充医疗险有助于使参保人获益更多,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承担费用,可在参保"补充医疗险"后获得赔付。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支出。比如一个患者住院花费1万元,且用药都在医保范围内,那么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约为64.1%;余下35.9%的医疗费则无法报销,再加上自费部分医疗费,职工个人需要承担不小的医疗费支出。如果这位职工已参保补充医疗保险,则该部分本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将由指定的承保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情况按比例负担。

    据悉,此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包范围限定为:只有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才可依据有关规定参保。缴费采取年交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参保职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向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待确认后,应给付的保险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职工本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向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相关材料索赔。

    另据了解,目前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险和个人自费责任部分险,分别计收保险费。其中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险中规定,参保职工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额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按相关规定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保险金上限为3万元。个人自费责任部分险规定,参保职工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中的自费医疗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按相关规定比例赔付保险金,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保险金限额为2.6万元。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原因停止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也随之中断。, http://www.100md.com(衣晓峰 靳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