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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强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问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6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4期
     本报讯 卫生部近日出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在专项行动中个别地方仍存在打击非法行医不力,继续违规审批,对违规医疗机构处罚过轻,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或其他不作为行为处罚不到位等问题,《意见》将对违规责任单位及个人、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

    《意见》规定,有如下6种情节时应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①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②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③12个月内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④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⑤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⑥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③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④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⑤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①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②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③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④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⑤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