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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7142
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有关问题(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5日 产经网-中国医药报
     一、企业主体变更方面的问题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分立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分立是民事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该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的分立问题。我国药品管理法律对于企业主体分立变更的许可证管理问题未做相应规定,而药品管理法律对于许可证变更问题的规定也仅限于"许可事项的变更"和"登记事项的变更"。尽管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并不是企业的一种民事权利,但是可以认为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性质的利益。因此,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立的许可问题上,对于分立后的企业,有的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不应属于新的许可,而应是分立前企业许可的一种延续。当然,如果分立后的企业不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者已经不再具备法定的药品生产经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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