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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60388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5日 驻德国使馆经商处
     知识产权保护

    德国是伯尔尼公约、巴黎条约、专利协作条约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国际专利协定的签约国,德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德国及欧洲的专利有效期一般为专利批准后20年。欧盟EEC(欧洲经济共同体)1768/92号文件对药品做出了进一步保护,主要是补偿生产商在申请专利及获得市场授权期间耽搁的时间。欧盟98/44/EU号文件也对含有生物制剂物质的药品做出了进一步保护性规定。

    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是负责登记和执行专利保护的联邦机构,生产商必须向该部门提出专利保护申请。

    德国医疗设备进口规定

    德国海关程序遵循本国及欧洲相关法律规定。1993年1月(欧洲统一市场形成)以来,允许在任一成员国销售的产品都可以在欧盟地区自由流动而无需任何海关手续或海关关税。原产于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向海关报关,并缴纳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外国出口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