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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过错与医院免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9期(总第2272期 2006.02.17)
     专家说法

    本期专家: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

    [案例1]

    某甲,女,22岁,春节放假回家过年。一日深夜,某甲忽然发生剧烈腹痛,伴有恶心呕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医院急诊就医。值班医生查体,有贫血、休克表现。腹部有压痛,反跳痛,肌紧张不明显。医生为了排除异位妊娠的可能性,就问某甲,近期是否有过性行为?某甲见其父母都在现场,于是矢口否认近期曾经有过性行为。随即某甲腹痛加剧,并有休克症状,医生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并且剖腹探查,后确诊为输卵管妊娠,并内出血。

    [案例2]

    一日深夜,退休工人某乙乘坐其儿子开的三轮机动车回家,不慎从车上摔下,臀部受到重撞。事发后某乙立即被其儿子送到附近的医院。经接诊医生检查未见臀部皮下出血,也没有骨折体征,表面上看不出有什么病情。医生考虑到患者年纪大,是否有隐蔽性病情尚不能确定,不排除体内出血的可能。出于对患者负责,医生决定让患者住院观察并做进一步的检查。但某乙拒绝住院。医生于是耐心、详细解释这种情况下住院观察和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是有必要的,并一再劝其应慎重对待。但是某乙坚决要求回家。两天后某乙因疼痛难忍又来住院。虽然医院马上进行了各种检查和应急处理,但由于错过了治疗抢救时机,某乙终因体内出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
, 百拇医药
    [ 评析 ]

    民法理论上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中就有一条“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而加害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只要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为防止损害发生所应尽的注意,就可以不负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的同意”也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如果受害人事前明确做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相对方也可以免除责任。

    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医疗诊治护理一方面需要医务人员的精心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积极配合。从一定意义上讲,患者及其家属的积极配合,是充分发挥特定治疗措施取得良好疗效的重要保证。但在医疗实践中,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例如: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实行全麻手术前擅自进食以致发生手术时或手术后呕吐引起反流、误食而致患者死亡;术后过早进餐;就诊时隐瞒呼吸道吸人异物的情节,导致医生将呼吸道异物误诊为呼吸道炎,从而延误病情;私自外出,拖欠医药费;患者家属不遵医嘱,擅自喂食患者禁忌药物或食物,造成不良后果;患者家属不遵医院探望制度,擅自探望,引起心血管患者因过于激动而猝死;患者家属无故不在手术单上签字,以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患者衰竭死亡等等。患者一旦因此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而产生不良后果的,也可能会引起医患之间的医疗争议。

    对此类因延误诊疗而导致的医疗争议如何定性和处理,关键要分析延误诊治的原因和确定责任方。如果是因为医疗方的过失引起延误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责任在医疗方,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因为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患者承担。在案例1和案例2中,患者均未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当然由患者自行承担,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6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