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 2006年第1期
编号:10871045
侵犯病人和家属的处分权 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6年第1期
侵犯病人,,处分权;精神损害赔偿;医疗风险;侵权,侵犯病人和家属的处分权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医院进行科学研究不能侵犯死者家属的处分权,2按常理办事也会构成侵权行为,3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病人
     摘要: 人体脏器这一特殊财产的处分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文通过几则案例说明了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出现未履行告知义务、私自处分病人脏器等行为,就会形成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处分权的侵犯,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而说明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应该打破旧有的思维模式,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执行诊疗程序,使各项手续完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好医患双方各自的利益,从而确保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处分权;精神损害赔偿;医疗风险;侵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它是指权利主体决定财产在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医务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有可能侵犯病人及家属的处分权。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向病人或家属赔礼道歉,还要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为此,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学会判断自己的行为哪些合乎规范,哪些违背规范,提高自己的自律行为,从而规避医疗风险。

    1 医院进行科学研究不能侵犯死者家属的处分权

    医院对比较罕见的病例,为弄清病变部位、病因和死因,在进行尸体解剖时,有时取出某些器官进行科学研究。在这一环节,关键问题是事先是否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如果这样做了,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反之,就会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病人因病住进一家医院,因病人的病情迅速恶化,经抢救无效,最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由于这个病例比较特殊,医院为弄清病因和死因,与家属协商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后,在死者家属不知情情况下,医生擅自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之用,次日,死者家属得知情况后甚为不满,与医院发生了争执,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死者家属享有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医院在没有取得死者家属同意情况下,擅自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用,侵犯了死者家属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最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医院将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死者家属,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就其侵犯行为以书面形式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

    还有“擅自留用遗体器官,医院侵权被判精神赔偿”一案。2003年3月14日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9311 字符